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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9-06-14  浏览:15762次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在档案事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享有的权利有五种:    

    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档案的权利;   
    2.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4.向国家捐赠、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对其移交、捐赠和寄存在国家和档案馆的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公民在档案事务活动中的义务有两条: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属于公民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收购、征购的义务。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档案法》规定的义务,是符合公民和国家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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